贸法通平台持续整理法律咨询的普遍的问题,供企业参考。第五十四期普遍的问题解答,请点击
01.出口货物到货后,因品质衡量准则争议被国外客户扣款或拒付,应如何从法律上应对?
买卖合同中关于产品品质衡量准则、检测验证的方法、验收地点和时限的约定是解决争议的第一准绳。
如果货物在装运港通过了买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如验货公司)的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报告,这将成为您主张货物出厂时符合约定的有力证据。买方需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因货物存在部分瑕疵而扣除全部货款的极端做法难以得到支持。建议在此种情形下与对方做沟通,如果对方要求扣全款,则应提供整批货物不合格品的具体比例和详尽的检验报告,并依据行业惯例和合同条款,主张扣款金额应与不合格品的价值比例相匹配。使交易公平。双方对质量争议解决方案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优先考虑通过商事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商事调解可依托专业调解机构推进,由中立第三方整合法律规则与行业经验促成和解,不仅能节省诉讼/仲裁的时间成本,还能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合作伙伴关系,为后续业务往来保留空间。调解达成的协议在满足法定条件后可申请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力,兼顾争议解决的灵活性与结果确定性。(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商事调解服务:)
对于对方提出的运费、仓储费等额外费用,在责任划分明确前,不应单方面承担。可主张根据最终确定的质量上的问题责任比例来分摊。
谈判策略:基于证据,提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补货或维修:对于小比例的不合格品,提出免费补发合格产品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方检验:在争议巨大时,建议共同委托一家国际公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最终裁定,并约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多数国家的商法,买方在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可能会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企业的积极沟通和解决方案提议,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中将被视为诚信、努力减少损失的表现。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深圳市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面对境外交易方在收款后失联、拒不发货或发运劣质货物等涉嫌欺诈的行为,应采取系统性的法律应对策略。
核心证据:完整保存与对方的所有沟通记录(如邮件、WhatsApp/微信聊天记录)、形式发票、商业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关键行动:向对方发送一封正式的《催告函》或《律师函》,设定最终履行期限,并保留发送凭证。这既是最后的协商努力,也是重要的诉讼证据。
核心渠道:对于涉嫌欺诈的中国公司,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投诉举报。如何操作:通过其官方门户网站()提交中英文投诉材料,或通过电话、邮寄方式联系。该机构是维护市场秩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优势:行政投诉程序相对诉讼或仲裁更为快捷,可能对涉事公司形成较为强大的监管压力,促使其解决问题。
如果涉及境外交易主体,则考虑向当地商协会、行业协会、使馆经商处致函投诉,请求协助解决纠纷。
国际商事仲裁:如果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应依据该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法院诉讼:若没有仲裁协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国法律,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能有管辖权。在起诉前,可考虑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资产以确保胜诉后能够执行。如果双方未曾签署商业合同,但双方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则可优先考虑以公约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如交货义务、付款责任、违约责任等)的实体法依据,在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名单)
特别提醒:维权过程复杂且专业,强烈建议尽早咨询或聘请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如果对方是境外公司,维权将涉及外国法律查明、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等更复杂问题,务必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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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德国展会期间被德国企业认定3种产品侵权,法院发了临时禁令,请问如何应对?
首先需要配合法院执行官员的查扣工作,并按照临时财产扣押令的要求缴纳保证金,接下来有必要进行判断:
1. 若贵司侵权可能性低,对临时禁令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撇销临时禁令。当权利人未在一段时间内发起侵权诉讼时,请求法院撇销临时禁令。
2. 若贵司侵权可能性高,需及时与权利人沟通,尽快达成和解,出具收尾函,在收尾函中承诺放弃针对临时禁令的法律教济权利。如仅对纠纷标的金额和程序费用分摊有异议,可针对费用部分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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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果是产品第一次进行生产,没有以往该产品的出口报关单,能申请自由贸易证书吗?
可以申请。通常申请贸促会签发的自由贸易证书时,无该产品以往出口报关单的情况下,可提供报关预录单替代,再搭配企业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自由销售证明保函等其他必备材料即可提交申请。不一样的地区贸促会要求可能略有差异,申请前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受理机构确认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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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公司有员工需要在马来西亚办理工作签证,办理后需要在当地实发薪酬以及缴纳EPF、SOCSO等。假设该员工总薪酬50万,两地各发一版薪酬,在马来西亚缴纳了1万的税之后,在中国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抵税。是否意味着,若他在马来西亚缴纳的税超过了在中国需要缴纳的税,是否就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税?如何操作和申请? 平台答复: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十三条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第一款之规定:“一、 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一) 中国居民从马来西亚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缴纳的马来西亚税收数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也就是说,如果该员工在马来西亚就其在马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所缴纳的税款,超过了其就同一笔所得在中国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那么他在中国就这部分所得不需要再补缴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马来西亚的已缴税额低于中国的应纳税额,则只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 第二,关于EPF、SOCSO问题: 1、EPF (雇员公积金):性质上属于强制储蓄,是员工福利的一部分,未来可以取出。它不属于所得税,因此在计算税收抵免时不能作为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抵扣。 2、SOCSO (社会保险机构):性质上是社会保险(类似于中国的工伤保险等)。它也不属于所得税,因此同样不能用于税收抵免。 故,能用来在中国进行抵免的,仅仅是该员工在马来西亚就这50万总薪酬中马来发放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EPF和SOCSO的缴纳额不能抵免。 第三,关于申请操作流程: 1、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将该员工的全球收入(包括中国发放和马来西亚发放的薪酬,总计50万)合并计入中国的综合所得。按照中国的税率表计算出全年应缴纳的总个人所得税。专门计算出其马来西亚来源所得(即马来公司发放的薪酬部分)在中国应缴纳的税额。 3、在汇算清缴的申报界面中,找到“境外所得”或“税收抵免”相关栏目。按照实际申报来自马来西亚的所得金额(需换算为人民币)。填写已在马来西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需换算为人民币)。 在根据前述步骤做申报时,必须要提供由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开具的官方证明文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纳税申报方面的疑问,可咨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厦门市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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